内 容 | 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许可、母婴保健工作机构设置和执业人员许可 |
联系电话 | 0917-6225628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51号陈仓区集中安置办7楼卫生业务股 |
发布时间 | 2018-06-12 17:26:57 |
申请条件 |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并具有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格的人员。 |
办理材料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证件3、母婴保健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3、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办理部门 | 宝鸡市陈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业务股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30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